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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08年3月17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我委编制了《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交通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网站(www.fzjt.gov.cn)上查阅《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事项参见我委编制的《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网站(www.fzjt.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www.fzjt.gov.cn)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指定地点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1-83323466。
    我委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我委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我委受理申请的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值班室
    咨询电话:0591-83323466
    传真号码:0591-83356096
    通信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10F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电子邮箱地址:fzjtj@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我委网站(www.fzjt.gov.cn)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我委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名。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我委不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我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我委已经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我委网站上的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或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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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7 14:07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